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,近期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《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》(HJ 1221-2021)和《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》(HJ 1226-2021)国家生态环境标准。这两项标准均为原标准的修订发布。
一、 《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》(GB/T 15265—94)原为推荐性国家标准,1995年6月1日 实施,至今已用近27年。
本次修订后的《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》(HJ 1221-2021)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,与原标准相比,主要差异如下:
——细化了采样点布设的技术要求,删除了清洁对照点,增加了防鸟措施;
——明确了样品保存要求,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求和实验记录信息;
——将降尘总量中可燃物的测定调整至附录。
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《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》(GB/T15265—94)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验证单位: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、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、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。
二、《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》(GB/T 16489—1996)原为推荐性国家标准,1997年1月1日实施,至今已用25年之久。
本次修订后的《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》(HJ 1226-2021)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,与原标准相比,主要差异如下:
——修订了适用范围;
——修订了方法检出限;——删除沉淀分离法;
——增加了“酸化-蒸馏-吸收”前处理方法;
——增加了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”;
——增加了“废物处置”。
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 4 月 26日批准发布的《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》(GB/T 16489—1996)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、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验证单位: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、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。
来源:生态环境部